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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990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台灣生技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光生命科技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霖  
債  務  人  陳孟秀  

債  務  人  呂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台灣生技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光生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孟秀、呂美華分別址設於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區以及新北市新店區,有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