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5666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楊佩珊
債 務 人 王琇瑩
債 務 人 黃德成即黃崧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另查債務人王琇瑩於高雄鼎泰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544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債務人黃德成即黃崧宸於埔鹽郵局開戶,該郵局址設彰化縣○○鄉○○路○段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