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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154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許育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逸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楠梓翠屏郵局之存款債權
  、第三人聯眾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惟查
  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楠梓區、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轄
  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