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5041號
債 權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債 務 人 YAYUK ERNAWATI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函查關於債務人最新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經查,債務人現於第三人陳證中(址:新北市○○區○○○路000號)處擔任家庭看護工,有前開明細內容一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