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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7482號
債  權  人  高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荃   


債  務  人  新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睿昌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新翼工程有限公司對第三人永
  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
  設址於高雄市岡山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