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616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林坤煌
債 務 人 李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屏東縣萬丹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