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075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馳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債  務  人  吳濟麟  

債  務  人  通璿報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濟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吳濟麟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吳濟麟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吳濟麟之住所地係南投縣,依法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