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145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宜婕
債 務 人 全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麗莉即張瓊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張麗莉即張瓊雪之勞保、保險、郵局存款資料,及執行債務人張麗莉即張瓊雪於第三人朝陽科技大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於臺中市霧峰區,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