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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請人即債  蔡顯謨  
務人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8號裁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5年5月14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存款,債務人已繳納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