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聲請人即債 黃建仁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裁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5年7月6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與債務人繳納之案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