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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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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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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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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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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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杜金芷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之父杜萬等之遺產,非屬清算財團財產。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1.查本件債務人吳杜金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執行清算事件,前係依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於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5號執行更生事件中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而移轉程序,於民國115年3月3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2.次查,關於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理由欄第三段㈡⒉所載之「聲請人之父杜萬等於108年9月15日死亡,遺有土地34筆(均與他人共有),繼承人含聲請人在內共12人,其等於108年9月24日協議分割遺產,前開土地各分歸聲請人之胞弟杜榮宗、杜耕榮、胞姊黃杜彩雲、胞妹杜莉家單獨取得或共有,並與他人共有,於108年10月25日辦畢登記。」一情,因債務人未繼承遺產,非屬清算財團財產,惟查,是否有選任管理人提起撤銷遺產登記訴訟,暨前案勝訴後另行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變價之實益,以下逐一分析。
3.辦理繼承登記後已處分移轉予第三人:
①依據卷附不動產謄本暨地及異動索引(114年消債更字第97號卷一第377頁以下),上開繼承人杜榮宗,於108年10月25日辦理繼承登記之附表一所示土地,嗣後於112年5月18日贈與第三人黃福得;而黃福得再於113年4月16日將土地贈與黃文典等人。
②承上,因無證據顯示再轉得人黃文典等人知有撤銷原因(債務人尚未聲請債務清理),無從以民法第244條第4項提起撤銷訴訟並要求再轉得人回復原狀。
4.水利用地,土地使用受水利法規定之限制:
①按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定義「水利用地」為「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如水圳、溝渠、埤塘、池塘或排水系統)。
②次按,水利法第78條之1,同法第82條第1項以及83條第1項規定,「河川區域內」、「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尋常洪水為行水區域」等土地,土地使用上可能受限制。
③經查,依據「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除前開已處分移轉之土地,其餘已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如附表二所示,使用地類別均為水利用地,土地利用須受前開法規使用限制,因此變價之經濟價值甚低。
5.交通用地,且均已作為道路使用:
①按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定義「交通用地」為「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②經查,依據「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除前開已處分移轉之土地,其餘已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如附表三所示,使用地類別均為交通用地。並且,以地籍圖及航照混合圖資綜合查詢結果,土地均已作為道路使用。因為無法做道路以外其他使用,變價實益甚低。
6.其他部分土地現況,詳如附表四,依據「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以地籍圖及航照混合圖資綜合查詢,並搭配網路Google地圖對照結果,或為道路,或為荒地,且均為持份土地,該區經濟開發程度低,因此變價實益甚低。
三、縱據上述,債務人之父死亡後,債務人未繼承遺產,非屬清算財團財產,而34筆土地之遺產,經本院調查結果,或已處分讓與第三人,或為水利用地而有使用限制,或為交通用地且已作為道路使用,或為荒地,且費用估算結果,無選任管理人提起撤銷遺產登記訴訟,暨前案勝訴後另行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變價之實益,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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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土地(含道路)以公告現值計算,價值共計129萬9,726,債務人應繼分為1/9,約僅14萬4,414元; 惟查,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第一審裁判費約1萬6,710元,律師費5萬元,如一審順利勝訴,遺產回復公同共有狀態,加計分割共有物裁判費約2,150元,律師費5萬元。 是以,本件無選任管理人提起撤銷遺產登記訴訟,暨前案勝訴後另行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變價之實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