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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蔡佩璇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逸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7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僅有不足4千元之存款及現金,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經查債務人名下原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之保險契約已經強制執行換價後分配予執行債權人,故無保險契約屬清算財團財產,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全球人壽函文附卷可證。而存款及現金僅新臺幣3,662元,無分配之實益,故認無變價必要。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5年4月30日雄院國115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3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