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聲請人即債 王品淳
務人
代 理 人 蔡玉燕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6號裁定於民國115年3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債務人每月餘額累積之現金存款,本院已通知債務人已繳納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