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聲請人即債 黃耀德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兼送 黃勝豐
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兼送 鍾文瑞
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險契約,屬健康保險、傷害保險;遠雄人壽事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險契約,現有效附約屬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全球人壽函文、遠雄人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債務人名下全球人壽、遠雄人壽保險契約,均屬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5年6月2日雄院國115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43號函、債權人民事陳報狀、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