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聲請人即債 葉淯泰
務人
代 理 人 王維毅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5號裁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且經查清算程序期間無債務人應為繼承人之事由發生,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