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即債 洪麗梅
務人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兼送 蔡麗靜
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林煥洲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李莉菁/黃詠瑄/王銘益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陳冠翰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111年12月9日至114年8月19日已領保險給付扣除已支出款項、清算程序已分配金額後,餘額新臺幣(下同)53萬1,009元、國泰人壽醫療保險金9萬6,000元,應予追加分配,有本院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國泰人壽函文、國泰人壽理賠給付明細等在卷可證。前開款項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追加分配事件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