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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宇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大窩沙龍113年11月1日前之商業登記抄本。
二、案外人林裕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