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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劉家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勝騏(原名︰楊佳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附表所載建物之共有部分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5與附件不同,是否為誤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