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立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銘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前鎮區瑞隆段二小段468地號土地及172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