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增龍、黄淑貞、黃淑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本件被繼承人即原抵押人黃進祥死亡已逾6個月,請聲請人於文到後3日內釋明為何相對人黃增龍、黄淑貞、黃淑玲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為系爭抵押物之所有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