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華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恭麟即召誠車業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二、釋明債權人華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確切之法定代理人名稱(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法定代理人非鄭銘偉),如有更改法定代理人名稱,聲請狀請補正蓋正確之公司大小章。
三、補正系爭牌照號碼:8187-LS車輛之最新監理資料,並敍明其廠牌,車身式樣、顏色、引擎號碼、出廠、年、月。
四、召誠車業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