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龔暉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子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鳳山區福誠段20地號土地及104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