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昀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鼓山區內惟段七小段5-3地號土地及3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