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建號478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聲請狀繕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請註明案號股別,避免重覆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