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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嶋耕太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