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呂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建號10972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