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麗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建號1501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債務人上久水產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