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雷韻蓉  


            雷龍淵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雷韻蓉、雷龍淵於民國108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㈠4,940,000元、㈡2,710,000、㈢7,17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8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雷韻蓉於民國108年8月13日邀相對人雷龍淵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㈠4,110,000元、㈡4,120,000元、㈢1,280,000元、㈣57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雷韻蓉、雷龍淵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鼓山
青海
   
643

1,890.87

雷龍淵
20000分之103 雷韻蓉
20000分之103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1138
青海段64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八層:92.22
合計:92.22
陽台:9.52
雨遮:3.53
雷龍淵
2分之1 
雷韻蓉
2分之1

美術東八街26號8樓
共有部分:青海段11202建號,面積8,31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7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33、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