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銘利、王孟文、王孟秋、王銘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最新土地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王洪雪霞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借據影本6份(聲請狀未附)。
四、授信約定書影本10份(聲請狀未附)。
五、相對人王孟秋、王銘福,案外人王侯漂、鍾如超、鍾世夫、鍾韶音、王登山、王振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