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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霖鴻(原名:鄭建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鄭勤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