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政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良維即良盛企業社、柯雅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二、相對人良盛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