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59號
聲 請 人 融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蒙秉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三、聲請狀未有台端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四、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