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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59號
聲 請 人 融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蒙秉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原本票面金額300萬元與聲請狀所載90萬元不同,是誤載或附錯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