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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15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昇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本票所載發票日為113年3月19日,而台端聲請狀所載為113年3月20日,係誤載或附錯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