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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966號
聲  請  人  鼎豐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祥  
                      居高雄市○○區○○○路00000號(指定送達)
相  對  人  張琇雅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296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11年8月10日
100,000元
112年11月25日
未記載
002
111年12月10日
80,000元
112年11月25日
未記載
003
112年4月25日
55,000元
112年11月25日
未記載
004
111年10月5日
105,000元
113年3月5日
未記載
005
112年1月20日
90,000元
113年3月5日
未記載
006
112年3月5日
80,000元
113年3月20日
未記載
007
112年1月10日
130,000元
113年11月10日
未記載
008
112年4月10日
115,000元
113年11月10日
未記載
009
112年4月25日
115,000元
113年11月10日
未記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