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09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宏即俊義企業社、張孝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俊義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二、釋明相對人張孝義兼"俊義企業社"法定代理人是否為誤載(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其負責人為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