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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411號
聲 請 人 貸必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瞿志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222,240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