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62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偉盛即利力通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聲請狀所載利力通企業社之統一編號是否為誤載(經查詢統一編號非利力通企業社)。
二、利力通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