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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019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璽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