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璋綠能光電有限公司、宋昱璿即力興實業社、葉羿廷、王振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234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僅繳納新台幣1500元)。
二、力興實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三、相對人兆璋綠能光電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