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47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富裝卸有限公司、傅冠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查詢海富裝卸有限公司有無聲請清算,若有,清算人為誰。
二、債務人海富裝卸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