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518號
聲 請 人 惠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岳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語廷(原名:李宥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