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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530號
聲 請 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豐人力顧問有限公司(原名:宇億實業有限公司)、王灝棠、林國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本件聲請人對各相對人之請求係各別獨立之票據權利,應分別繳納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