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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53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華國際有限公司、王裕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裕仁之正確身分證字號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