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70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亭妤即金鑫泥作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相對人金鑫泥作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