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994號
聲 請 人 張以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林素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系爭本票原本3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