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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
聲 請 人 藍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鄔麗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提出經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