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98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翔租賃有限公司、夏堃植、周承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駿翔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查,其法定代理人現為張祐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