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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885號
聲 請 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威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暨利息起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