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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連恭賀  
相  對  人  煜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育璋  

相  對  人  蘇惠珠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1年10月4日
26,500,000元
19,822,000元
114年12月26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按年息4.19%計算之利息
115年1月27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09%,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28%計算之利息
002
112年4月26日
10,980,000元
8,674,200元
114年12月28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止,按年息4.19%計算之利息
115年1月29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09%,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28%計算之利息
003
111年5月12日
54,800,000元
25,199,589元
114年12月18日起至115年1月18日止,按年息4.19%計算之利息
115年1月19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09%,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28%計算之利息
18,551,255元
114年12月18日起至115年1月18日止,按年息4.19%計算之利息
115年1月19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09%,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28%計算之利息
004
112年4月26日
14,200,000元
13,106,600元
114年12月9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按年息4.19%計算之利息
115年1月10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09%,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2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